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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评委员会议组织章程
健行科技大学民生与设计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章程
中华民国105年09月08日院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民国107年04月16日院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依据健行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组织规程第三十八条设立
民生与设计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院长、各系主任、独立所所长为当然委员,其馀委员由各系推选助理教授以上
专任教师一人、独立所推选一人任之,各系所并推候补委员一人;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选任委员在其任职期间,如因留职停薪、借调或出国超过六个月者,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职权时,
得由该系所候补委员递补。
第三条 本会以院长为召集人,开会时担任主席,院长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主席主持会议。
第四条 本会之职掌如下:
一、审议本院关于教师聘任、升等、不续聘、停聘、解聘、学术研究(含进修)、延长服务等事项单行规章。
二、评审有关本院教师之聘任、不续聘、停聘、解聘、延长服务等事项。
三、评审有关本院教师之教学、研究发明、专门着作、服务贡献暨升等等事项。
四、评审有关本院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事项。
五、关于本院教师资遣原因认定之审查事项。
六、其他依相关规定应行评审事项。
第五条 除与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有关审议事项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
并获出席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外,其他审议事项决议,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并获出席委员
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遇有委员本人或其配偶、三等亲内亲属提本会
评审事项时,应行廻避。委员如有需廻避事项,决议计数时,廻避之委员不予计列。
第六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
第七条 本会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经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请求时,应于二周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关教师不续聘、停聘及解聘案如事证明确,而系教评会所作之决议与相关规定显然不合时,
本会得迳依规定审议变更之。
第九条 委员不得参与高于本身职等教师升等之审议,若因上述情况致审议委员人数不足时,该次教师升等之审议
得由本会推选符合规定之人员补足委员人数,经校长核备后审议之。
第十条 院长若对会议中任何案件之投票结果认为有重新表决之必要时,得于会议当场提请重新投票一次,
投票结果若与第一次投票相同,则维持原决议。
第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处,以校教评会设置办法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院院务会议审查通过后,送本校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核备,陈校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