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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议设置办法
健行科技大学民生与设计学院院务会议设置办法
中华民国 105 年 9 月 8 日院务会议订定通过
第 1 条 依据健行科技大学组织规程规定设置民生与设计学院院务会议(以下简称本 会议)。
第 2 条 本会议以院长、院内各系主任为当然委员,并由各系专任教师推选委员各 一人组成之。
选任委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委员在其任职期间,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
由该委员所属系再另行推选委员递补之。
第 3 条 本会议以院长为主席,如院长不克出席,由院长指定之代理院长主持;除 第二条所列之人员外,
院长得邀请或指定职务有关人员列席本会议。
第 4 条 本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应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此 外,经院务会议委员三分之一以上
请求召开临时会议时,院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第 5 条 本会议审议本院下列事项︰
一、院务发展计画。
二、研究所、学系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三、教务、学生事务及总务上之重要事项。
四、各种重要章则。
五、院长、各系提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 6 条 本会议提案,除院长提议、各系或本会议各委员会提出者外,应有出席会 议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
临时动议案需有二位出席人员附议。
第 7 条 本会议议案,如须交付表决时,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一般议案(含程序问题)以举手表决为原则,如有委员提议并经出席委
员三分之一以上之附议,即改为无记名投票;重要议案、院长所提复 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议。
二、重要议案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认定。
三、一般议案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四、重要议案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五、院长所提复议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即推翻原议)。
第 8 条 本会议之决议,院长若认为窒碍难行时可要求下次院务会议(或临时院务 会议)复议,但以一次为限。
第 9 条 本会议得视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其办法另订之。
第 10 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陈校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