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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4月0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8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1月06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2月22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作業,特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健行科技大
學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要點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本院各系教師擬提出升等申請者,需先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升等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核。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且
一、應符合本校教師職等編額。
二、須達到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專任教師升等申請要件」。
三、服務績效需達最低標準。
四、其著作方向或修習之學位須與其教學或本校學術發展相關。
第四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時程,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實務教學之研
究或研發成果送審。
一、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 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
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三、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
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
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四、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
展演報告送審;其範圍包括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
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五、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第六條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就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以及程序要件進行審查,且避免低職級委員審查高職
級教師的升等案,若低職級委員數未達半數以上,應另案簽核補足達過半委員數。審議規則以應出席委員數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通過。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同意升等者,應具體敘明其理由通知當
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管道及程序。
第七條 申請人未獲通過時,院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本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依相關規定提出
申覆。
第八條 院教評會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學者專家審查之可信度或正確性外,否則應尊重
其判斷。但仍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擇優決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