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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09月08日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1 條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
「民生與設計學院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目的為規劃整合跨系之共同課程、專業課程、以及審議各系課程有關事宜。
第 3 條 本委員會以院長、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各系另推薦一位教師代表組成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另需遴選產業界代表二至三人、學生代表一人(含以上)
及畢業校友代表一人(含以上)為諮詢委員,由院長聘任之,諮詢委員每學期至少需參與該會議一次,
必要時得以書面徵詢其意見。
第 4 條 本委員會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如院長不克出席,由院長指定之代理院長主持;
除第3條所列之人員外,院長得邀請或指定職務有關人員列席本會議。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並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結論提送校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 6 條 本委員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