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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04月0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8月19日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8月26日校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教師升等作業,特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健行科
技大學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要點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各系專任教師擬提出升等申請者,需先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將升等相關資料提送本院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核。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三年,且
一、應符合本校教師職等編額。
二、須達到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專任教師升等申請要件」。
三、服務績效需達最低標準。
四、其著作方向或修習之學位須與其教學或本校學術發展相關。
第四條 送審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本院應辦理著作外審。外審作業悉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作業
要點辦理之。
第五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時程,依「健行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外審委員建議名單之提供,分別由系級教評會與院級教評會授權系級、院級主管另召集2至3位院教評委員推
薦至少10位校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送請系級主管及院級主管簽核保密推薦(系級、院級主管如為送審當
事人須迴避保密推薦),供院級及校級教評會主任委員圈選。名單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專長,遴選該專業領域
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且不得低階高審。各級教評會對不同意升等(含學位論文外審未通過)者,應具體敘明其
理由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管道及程序。
第七條 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得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
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
一、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
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三、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
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
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四、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
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 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設計及其他藝術
類科;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五、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
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本校升等辦法之附表。
第八條 送審副教授級(含)以下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教學實務)經送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二位審
查未達七十分者,或三位委員成績加總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通過。送審教授級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
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成就報告、體育成就證明、教學實務)經送校外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二位審查未達七十
五分者,或三位委員成績加總平均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通過。
第九條 申請人未獲通過時,院教評會應於評審後一週內將結果通知本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異議時,得依相關規定
提出申覆。
第十條 院教評會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足以動搖外審學者專家審查之可信度或正確性外,否則應
尊重其判斷。但仍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因素予以斟酌擇優決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教師申請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後,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