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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健行科技大學民生與設計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8 日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 1 條 依據健行科技大學組織規程規定設置民生與設計學院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 會議)。
第 2 條 本會議以院長、院內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各系專任教師推選委員各 一人組成之。
選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其任職期間,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
由該委員所屬系再另行推選委員遞補之。
第 3 條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如院長不克出席,由院長指定之代理院長主持;除 第二條所列之人員外,
院長得邀請或指定職務有關人員列席本會議。
第 4 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此 外,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第 5 條 本會議審議本院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研究所、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三、教務、學生事務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各種重要章則。
五、院長、各系提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 6 條 本會議提案,除院長提議、各系或本會議各委員會提出者外,應有出席會 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
臨時動議案需有二位出席人員附議。
第 7 條 本會議議案,如須交付表決時,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一般議案(含程序問題)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有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附議,即改為無記名投票;重要議案、院長所提覆 議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二、重要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認定。
三、一般議案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四、重要議案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五、院長所提覆議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即推翻原議)。
第 8 條 本會議之決議,院長若認為窒礙難行時可要求下次院務會議(或臨時院務 會議)覆議,但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本會議得視需要設置若干委員會,其辦法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